9.10 目視助航設施監視與控制系統
9.10.1 助航燈光監視系統
9.10.1.1 機場(chǎng)宜采用一套監視系統,以顯示燈光系統的運行狀態(tài)。
9.10.1.2 為控制航空器目的而使用的燈光系統應有自動(dòng)監視系統,以便對可能影響管制功能的任何故障發(fā)出信息。這種信息應自動(dòng)傳輸到機場(chǎng)塔臺。
9.10.1.3 在跑道視程小于 550 m 時(shí)使用的跑道,對表 35 中所列的燈光系統應予自動(dòng)監控,以便當任何單元的可用性水平低于附錄 F 中 F.6~F.10 規定的相應最低可用性水平時(shí)能發(fā)出信息。這種信息應自動(dòng)傳遞給維護人員。
9.10.1.4 在視程小于 550 m 時(shí)使用的跑道,對表 35 中所列的燈光系統應予自動(dòng)監控,當燈光系統的可用性水平低于民用航空主管部門(mén)規定的不應運行的最低水平時(shí)應發(fā)出信息。這種信息應自動(dòng)傳輸到機場(chǎng)塔臺,并在顯著(zhù)位置顯示出來(lái)。
9.10.1.5 在改變了助航燈光的運行狀態(tài)后,監視系統應能盡快顯示出改變后的運行狀態(tài)。至少應在 2 s 內顯示出停止排燈的狀態(tài)改變,并在 5 s 內顯示出其他燈光的狀態(tài)改變。
9.10.2 機坪助航設備監視與控制系統
9.10.2.1 宜設置監控系統,對機坪上的機坪泛光燈、機位標記牌等助航設備進(jìn)行集中監視與控制,以控制運行并顯示其運行狀態(tài)。
9.10.2.2 監視與控制系統除開(kāi)關(guān)控制外,還應顯示設備運行狀態(tài),并記錄各種狀態(tài)的運行時(shí)間。
9.10.2.3 監視與控制系統應根據運行需要采取手動(dòng)或自動(dòng)控制方式和分區、分組控制形式。
9.10.2.4 監視與控制系統應根據運行需要對機坪泛光燈采取調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9.10.2.5 監視與控制系統的主控設備宜設置在旅客航站樓內,宜與其他監控設備共用房間。
9.10.2.6 監視與控制系統應提供接口,接入其他監視與控制系統。
9.11 標示障礙物的目視助航設施
9.11.1 需加標志和(或)燈光標示的物體
9.11.1.1 位于障礙物限制面內的物體
9.11.1.1.1 在機場(chǎng)活動(dòng)區內,所有車(chē)輛和移動(dòng)物體除航空器外均為障礙物,應設標志,若在夜間或低能見(jiàn)度條件下使用還應設燈光標示,只有在機坪上使用的航空器勤務(wù)設備和車(chē)輛可例外。
9.11.1.1.2 在機場(chǎng)活動(dòng)區內的立式航空地面燈應設標志,使其在晝間鮮明醒目。在活動(dòng)區內的立式燈具和標記牌上不應設置障礙燈。
9.11.1.1.3 在表 12(11)欄或(12)欄中規定的至滑行道、機坪滑行道或航空器機位滑行通道中線(xiàn)的間隔距離范圍內的所有障礙物,應設標志,如果這些滑行道或機位滑行通道在夜間使用則還應設燈光標示。
9.11.1.1.4 距離起飛爬升面內邊 3 000 m 以?xún)?、突出于該面之上的固定障礙物,應設標志;若跑道供夜間使用,還應設燈光標示;除非:
a) 當該障礙物已被另一固定障礙物所遮蔽時(shí),可略去這些標志和燈光標示;
b) 當該障礙物超出周?chē)孛娓叨炔淮笥?/span> 150 m 并設有在晝間運行的A型中光強障礙燈時(shí),可略去標志;
c) 當該障礙物設有在晝間運行的高光強障礙燈時(shí),可略去標志;
d) 當該障礙物為一燈塔并經(jīng)航行研究表明燈塔的燈光已足夠時(shí),可略去障礙燈。
注:對障礙物設標志和(或)燈光標示是為了標示障礙物的存在,以減少對航空器的危害,但并不一定能減少障礙物對運行造成的限制。
9.11.1.1.5 鄰近起飛爬升面的物體,雖然尚未構成障礙物,但是當認為是保證航空器能夠避開(kāi)這些物體所必要的時(shí),應設標志;若跑道供夜間使用,還應設燈光標示;僅在下列情況下可將標志略去:
a) 當該物體超出周?chē)孛娓叨炔淮笥?/span> 150 m 并設有晝間運行的 A 型中光強障礙燈時(shí);
b) 當該物體設有在晝間運行的高光強障礙燈時(shí)。
9.11.1.1.6 突出于距離進(jìn)近面內邊 3 000 m 以?xún)然蛲怀鲇谶^(guò)渡面之上的固定障礙物,應設標志;若跑道供夜間使用,還應設燈光標示;除非:
a) 當該障礙物已被另一固定障礙物所遮蔽時(shí),可略去這些標志和燈光標示;
b) 當該障礙物超出周?chē)孛娓叨炔淮笥?/span> 150 m 并設有在晝間運行的 A 型中光強障礙燈時(shí),可略去標志;
c) 當該障礙物設有在晝間運行的高光強障礙燈時(shí),可略去標志;
d) 當該障礙物為一燈塔并經(jīng)航行研究表明該燈塔的燈光已足夠時(shí),可略去障礙燈。
9.11.1.1.7 突出于內水平面之上的固定障礙物,應設標志;若機場(chǎng)供夜間使用,還應設燈光標示;除非:
a) 在下列情況下可將標志和障礙燈略去:
1) 當該障礙物被另一固定障礙物所遮蔽時(shí);
2) 對于由大面積的以不可移動(dòng)物體或地形形式存在的障礙物所構成的一塊環(huán)狀區域,已制定有程序用以確保(該環(huán)狀區域)與規定的航道保持安全的垂直凈距;
3) 經(jīng)航行研究表明該障礙物對航行無(wú)關(guān)重要;
b) 當該障礙物超出周?chē)孛娓叨炔淮笥?/span> 150 m 并設有在晝間運行的 A 型中光強障礙燈時(shí),可略去標志;
c) 當該障礙特設有在晝間運行的高光強障礙燈時(shí),可略去標志;
d) 當該障礙物為一燈塔并經(jīng)航行研究表明該燈塔的燈光已足夠時(shí),可略去障礙燈。
9.11.1.1.8 突出于障礙物保護面之上的固定物體,應設標志;若跑道供夜間使用,還應設燈光標示。
9.11.1.1.9 對于其他位于障礙物限制面以?xún)鹊奈矬w(包括目視路徑附近的物體,如河道或公路等), 如果航行研究認為其對航空器構成危害,則應設標示和(或)燈光標示。
注:參見(jiàn)7.3.3的注。
9.11.1.1.10 橫跨河流、水道、山谷或公路的架空電線(xiàn)或電纜等,若經(jīng)航行研究認為這些電線(xiàn)或電纜可能對航空器構成危害,則應設標志,并對其支撐桿塔設標志和燈光標示。
9.11.1.2 位于障礙物限制面外的物體
9.11.1.2.1 符合 7.3.1 規定的障礙物,應設標志和燈光標示,但在該障礙物設有在晝間運行的高光強障礙燈時(shí),可略去標志。
9.11.1.2.2 對于其他位于障礙物限制面以外的物體(包括目視路徑附近的物體,如河道或公路等), 如果航行研究認為其對航空器構成危害,則應設標示和(或)燈光標示。
9.11.1.2.3 橫跨河流、水道、山谷或公路的架空電線(xiàn)或電纜等,若經(jīng)航行研究認為這些電線(xiàn)或電纜可能對航空器構成危害,則應設標志,并對其支撐桿塔設標志和燈光標示,若桿塔設有在晝間運行的高光強障礙燈,可略去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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